甘肅省糧食經濟學會章程
甘肅省糧食經濟學會章程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根據示范文本修訂試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甘肅省糧食經濟學會(英文譯名THE GRAIN ECONOMIC CORPORTION OF GANSU PROVINCE,縮寫GE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系由全省從事糧食經濟工作者、糧食經濟理論研究與教學人員、與研究糧食經濟有關的部門的專家學者,以及各地、州、市和省直單位糧食經濟學會(研究會),自愿結成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作風,注重調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團結和組織全省糧食經濟工作者,理論研究、教學人員,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探討糧食經濟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促進糧食商品生產,活躍糧食商品流通,指導糧食合理消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糧食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甘肅省蘭州市民主東路28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研究糧食流通的基本規律及其同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內在聯系;
2、研究我省糧食政策發展變化的歷史經驗,研究和探索糧食發展戰略;
3、探討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糧食流通體制、糧食宏觀調控、糧食儲備體系及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等方面的有關政策;
4、探討在新形勢下,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
5、研究和介紹國內外糧食經濟理論和糧食生產、消費狀況,以及糧食商品經營管理的經驗;
6、舉辦各種形式的糧食經濟理論討論會和學術報告會,交流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參與人才培訓、開展咨詢服務活動;
7、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資料,宣傳黨和政府的糧食方針政策,交流各地信息和工作經驗,促進糧食經濟理論研究工作的健康發展;
8、協調指導省、地(州、市)糧經學會和省屬單位的學術研討活動,對外推薦優秀成果,選派會員參與有關學術研討活動,獎評糧食經濟研究的優秀成果和學會活動積極分子。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糧食經濟研究,關心學會工作,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研究成果;
(六)關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
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代行其職權,重要決定須提交下次常務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
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
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997年7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